台儿庄古城宣传报道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台儿庄古城的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提高撰稿人员的积极性,为古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儿庄古城的宣传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现代手段,提高宣传报道质量和舆论引导能力,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有效。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全员及社会力量参与宣传报道工作,管委会各科室(中心、所)、旅游公司、投资公司等都要明确1—2人具体负责。管委会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凡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信息专刊采用,宣传报道台儿庄古城的调研文章、新闻报道、随笔杂谈、文学作品、景区信息、图片报道、相关视频的作者均属奖励对象。其中,专职从事宣传报道、信息上报的人员月需最少采用3条才可享受奖励。 第五条 稿件要求 (一) 奖励范围稿件必须是正面报道的稿件或为古城和管委会争得荣誉的稿件。 (二) 宣传稿件的体裁、形式(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不限,文学作品、言论、艺术摄影、广告等作品须报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对外进行宣传发表。 (三) 遵守宣传工作纪律,没有失实稿件和虚假报道。出现失实稿件和虚假报道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报道者责任,同时对报道者的其他稿件不再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发表奖 1、凡被国家、省、市级的报刊以及同级电台、电视台刊播台儿庄古城题材的调研论文、通讯、专题报道、随笔类稿件者,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200元的奖励。 2、凡被国家、省、市级的报刊以及同级电台、电视台刊播台儿庄古城题材的短新闻类稿件者,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100元奖励。 3、凡被国家、省、市信息专刊采用的台儿庄古城题材的信息作品,每条分别给予300元、100元、20元的奖励。 4、凡被国家、省、市级的网站(包括官方和旅游类)采用宣传台儿庄古城的报道,每条分别给予70元、50元、30元的奖励。 5、同一稿件若先后被同一类别的媒体刊发,按最高级别计奖,不同媒体分别计算。 (二)特别稿件奖 1、《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新闻稿(须在市级以上党报头版头条转发)、《中国旅游报》、《人民摄影报》头版头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头条、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头条、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发的正面宣传报道,每条奖金8000元。 2、《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社( 至少被一家地市级党报采用)、《中国旅游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摄影报》、《大众日报》一版或一版以外其它版面头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旅游世界》、《旅游天地》等杂志刊发的稿件,每件奖金3000元。 3、《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解放军报》、《中国工人报》、《中国现代企业报》、《大众日报》等刊发;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新闻》、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发,根据版面和内容,每件奖金500—2000元。 4、开办微博,对古城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和较大影响力,粉丝数量500人以上每月给予补助100元通信费,粉丝数量2000人以上每月给予补助200元通信费,超10000人的,每月奖励500元。(每天至少发1条有关古城的博文) 5、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书画、音乐、摄影、广告获奖作品等按照相关要求另行奖励。 (三)评选奖 凡以台儿庄古城为题材的各类作品在全国和省市举办的宣传旅游好新闻、理论研讨会、旅游随笔或征文竞赛中获奖的,其作品分别按照获奖金额的1倍予以奖励。如没有现金奖励,则按照国家级1000元,省级500元,市级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稿件先后获得发表奖、特别稿件奖及评选奖的,可按不同奖项设置重复计奖。 第七条 申报统计 创作者应于每季度将发稿情况(含标题、作者、采用的刊物或媒体名称、时间、用稿证明或已发表稿件的报刊原件等)报古城管委会文化交流中心汇总审核。凡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稿件,报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于下季度首月上旬予以通报,不及时申报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兑奖程序 (一)发稿奖励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每年七月初、次年一月份分别将《稿件录用奖项统计表》报管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标准兑现奖励。 (二)管委会认定的旅游宣传版面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每名作者年度累计奖励额按照实际采用稿件计算,上不封顶。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实施,由古城文化交流中心负责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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