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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港口码头的通告》为维护港口码头经营秩序,保护河岸、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缔非法港口码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非法港口码头业主应当在2016年5月31日前,自行清除现有堆存货物。 非法港口码头业主应当在2016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场地作业设施和地上附着物。 非法港口码头业主应当在2016年7月10日前,将非法港口码头所占用场地恢复原状,进行生态修复。 对2016年7月31日前,逾期未拆除的作业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生态修复,所需费用由原业主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侵占、毁坏港口岸线及陆域、堤防及护岸,不得非法建设、违法经营港口码头。 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理取缔非法港口码头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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