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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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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的决定
    (2011年11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枣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台儿庄古城建设和保护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加强对古城的保护,是推动城市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台儿庄古城历史文化遗存,规范台儿庄古城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台儿庄古城实际,会议作出以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城保护的重要意义
      历经战火的台儿庄古城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历史的丰碑;台儿庄段运河是最后一段活着的“古运河”,是运河文化的承载体。重建后的台儿庄古城,是中国第一座二战纪念城市,大陆首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并将是中国首家文化遗产公园。台儿庄古城的保护,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传承历史文化、提高枣庄知名度、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需要,也是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需要,更是着眼于城市长远发展,提升枣庄文化软实力和城市竞争力,打造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品牌的需要,必将对枣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高起点规划,科学界定古城保护范围
      枣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后颁布实施。专项规划中应明确界定台儿庄古城的保护范围,涵盖包括西城门以东、万通路以西、北围沟以南、月河以北和兴中路以东、万通路以西、月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共2平方公里的区域,及其他应当保护的区域。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应当会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台儿庄古城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编制过程中要遵循“原空间、原尺度、原风貌”的原则,注重体现原真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专项规划及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台儿庄古城所在台儿庄区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适应台儿庄古城发展的需要,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
      为加强古城保护,应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地带,实行分区分级保护。重点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京杭大运河(台儿庄城区段)、台儿庄大战旧址两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由大衙门街、台湾街、箭道街、船形街、丁字街、月河街、顺河街、银河街、关帝庙等周围的历史街区及沿古运河区域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水系要保持现有空间尺度和走向,不得破坏此区域内的建筑、驳岸、码头等历史遗存及街区风貌,历史遗存的修缮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建设控制地带由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古城其他区域组成。不得随意更改该区域内的建筑风貌、基础设施和空间尺度,景观风貌要与历史文化街区相一致。环境协调地带为台儿庄古城外台儿庄城区部分及相关交通地带。环境协调地带建设应与古城风貌控制要求相协调,建筑的高度要严格控制。环境协调地带相关规划由台儿庄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调整,报经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加强与古城相关交通道路沿线和大运河沿岸环境的综合整治,严格风貌控制,改善交通环境。加强城区环境保护,协调地带内严禁新上污染项目,现有化工等污染企业要逐步退出城区。
      京杭大运河(台儿庄城区段)要严格古运河河道、古码头、古驳岸、古船闸、古水涵等水工设施的保护。要保持古运河历史遗存现状,对需要进行修缮和加固的历史遗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加强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要加强沿河历史建筑及风貌建筑的保护,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新建工程,确需修缮和整修的,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
      台儿庄大战旧址要保护原有街巷的空间尺度,现存的带弹痕的历史建筑要做好保护处理,需要修缮的要按原样、原材质进行加固维修。
      三、健全机构设置,依法强化古城管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枣庄台儿庄古城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台儿庄古城大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台儿庄古城保护经费;组织开展台儿庄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依法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历史文化遗存及保护区域进行保护和管理;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经省政府决定批复后,由枣庄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集中行使台儿庄古城保护建设管理的城市行政执法权及部分行政处罚权等职责。
    要加强对台儿庄古城资产的监督管理,创新资本运营机制,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台儿庄区人民政府要在水、电、通信、气、暖基础设施及周边环境等方面做好配套,保证台儿庄古城的日常运营。
      要建立完善台儿庄古城保护经费制度,保持古城可持续发展。枣庄市人民政府应将台儿庄古城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古城保护经费还应包括台儿庄古城经营主体列支的古城文保单位保护修缮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保护经费存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台儿庄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古城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古城的相关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经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报批。要遵循“原材料、原工艺、原地工匠”的原则,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征求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及规划部门的意见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在台儿庄古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古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维护经营秩序,严禁影响古城日常管理的各种不当行为。同时,要积极推动台儿庄古城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品牌。
      要切实加强台儿庄古城内环境卫生、噪音、日常景区秩序的管理,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使用台儿庄古城标识、标志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作者: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 来源:中国枣庄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