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台儿庄经侦大队经过摸底排查,发现某土特产超市、某某副食商店有使用POS机套现的嫌疑,通过立案侦查,破获了这两起使用POS机套现案。2009年4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为获取高额的手续费,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供其专门套现使用,时至案发,共非法套现四百余万元。自2010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新民使用POS机为其本人和他人从贷记卡上套现资金260余万元。
近几年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日益增多,套现金额和笔数增长迅速。国内的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最高享有56天的“免息消费”期,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而且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户和不法中介的参与,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为打击日益增多的POS机非法套现行为,2009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明确了关于POS机套现犯罪的定罪标准。《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进而威胁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给发卡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对持卡人也带来极大的风险。为此,警方提醒:信用卡违法套现风险大,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沙戈 杨雷)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