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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关于禁止新立墓碑的通告为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深化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倡树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辖区范围内新立墓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英雄烈士墓、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外,全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禁止新立墓碑。英雄烈士墓、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墓碑标准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禁止新立墓碑工作由台儿庄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宣传引导、摸排统计、日常巡查、问题整改等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树立墓碑的,由区直有关部门会同所属镇(街)责令整改并限期拆除,拒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革除殡葬陋习,带头宣传文明新风,带头抵制不良行为。顶风违纪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给与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鼓励群众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区民政局0632-7557000,张山子镇民政所:8025003,涧头集镇民政所:6758005,运河街道民政所:6651166,邳庄镇民政所:6851371,马兰屯镇民政所:8025988,泥沟镇民政所:651221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上一篇:【图文】马兰屯镇有座“荡平桥” 不同寻常[ 03-20 ]下一篇:台儿庄区关于临时关闭部分人员密集场所的通告[ 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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