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非法开采山石资源行为》的通告
近期,我区境内非法盗采山石资源行为有所抬头,不仅破坏了植被和道路、污染了环境,还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影响了我区安全生产的形势。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依法有序开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开展露天采矿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的决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均属非法开采。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区境内所有非法开采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立即拆除设备,遣散从业人员;拒不停止开采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拘留,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从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国土、供电、安监等部门和有关各镇要对非法开采矿点,按照“截断电源、停供炸药、拆除工棚、遣散人员、清除设备”五条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违者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非法开采提供电力、技术、地质资料、机械设备、民爆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参与非法开采活动的民工,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撤离非法开采窝点,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国家公职人员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非法收购、非法运输等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0632-6705080(区公安分局),0632-6681636(区国土资源分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