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台儿庄:3少年游泳1人溺亡 家长及水塘所有人共同担责日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未成年人相约水塘游泳一人溺亡一案做出了判决,即判令对方家长各承担10%的责任、水塘所有人承担30%责任。 记者了解到,三名中学生相约到水塘游泳,后一人溺亡,丧子方父母与对方家长、水塘管理者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今年7月25日,枣庄中院对此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判令对方家长各承担10%的责任、水塘所有人承担30%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枣庄中院审理查明,韩某、贾某、李某均系枣庄市某中学学生。于2013年7月27日,韩某、贾某、李某相约到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某农村的水塘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韩某溺水死亡。韩某溺水死亡的水塘系该农村所有,水塘面积200多平方米,最深水位约6、7米,水塘周围并未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 枣庄中院认为,贾某、李某对受害人韩某的死亡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民法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民事活动中各方都无过错,对一方在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失,各方应合理进行分担。泥沟镇某村民委员会作为该水塘的所有者,没有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塘附近设立相应的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未履行警示义务,对水塘疏于管理,应在过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枣庄中院遂判令贾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均按10%的比例承担韩某父母打捞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均承担2.25万元;泥沟镇某村民委员会按30%的比例承担前述费用,承担6.75万元。 对此,枣庄中院刑三庭副庭长纪金洁提醒:暑期到了,家长们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帮助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悲剧的发生;中小学生应到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场所去游泳,切勿到池塘、河流等水流湍急或者水比较深的地方去游泳。( 孙姝华 周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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