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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钓鱼运动协会成立暨光辉钓具杯钓鱼比赛举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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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由台儿庄区体育局、台儿庄区钓鱼运动协会主办,台儿庄光辉钓具承办的台儿庄区钓鱼运动协会成立暨钓鱼比赛在台儿庄涛沟河畔举行,本次比赛为5.4米手竿钓混合鱼赛(鱼种不限),比赛时间150分钟,每名运动员以所获鱼总重量决定名次,总重量相同看单尾重量类推,经过紧张激烈的角逐,杨超以27.7斤的成绩夺得冠军,王浩、殷允超分获二、三名。

        目前,台儿庄区的钓鱼爱好者已达数千人。2013年开始,我区成功举办了两届全国河钓大赛,并多次举办区域性的钓鱼赛事。通过比赛,钓鱼爱好者加强了沟通交流,促进了技术进步,涌现出了数十位的专业钓手,同时发展了更多的钓鱼爱好者。我区钓鱼协会的成立,为广大钓鱼爱好者搭建了开展休闲运动和交流的平台,也为我区在今后举办更多大规模的赛事,推动我区钓鱼运动的发展打下了基础。(杨成骏 邢丽)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附:前十名名单

第一名:杨超

第二名:王浩

第三名:殷允超

第四名:李磊

第五名:冯中侠

第六名:张洋

第七名:赵义民

第八名:廖守峰

第九名:秦兴龙

第十名:季茂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钓鱼运动协会筹备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单

会  长:  马建明

副会长:  王健  张山  王冰

秘书长:  沈福胜

副秘书长:周  干  王 浩  闵庆超  朱 刚  邢小龙


枣庄市台儿庄区钓鱼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枣庄市台儿庄区钓鱼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钓鱼爱好者。开展钓鱼活动,致力于生态环境和国家水生动物资源保护。

第四条:本协会根据《山东省民政厅2013年49号文》创新登记,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儿庄区民政局。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小康一村3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发动和指导我区垂钓活动。团结全区各界热心、关心、支持钓鱼运动的组织、团体和个人。

(二)   协调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鱼类资源及环境保护的各项法令,倡导环保安全的垂钓新理念。

(三)   举办承办各类钓鱼比赛活动,组织总结、交流经验,组建专业的竞技队,参与省、国家钓鱼大赛。

(四)   协同有关单位,推动渔具生产和垂钓技术方面的科研工作。

(五)   协同有关单位对渔具、钓饵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六)   在业务主管的指导下,加强国内钓鱼交流,组团(队)出访交流和邀请外地钓协人士来考察、垂钓、旅游。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身体健康的我区公民,不分男女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遵守本会行规行约。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   积极组织和推动本区垂钓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权须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需有2/3以上理事表决2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协会日常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在协会办公地点公示或会议报告其财务、财产收支情况。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作者: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