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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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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11〕2 号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加大规划执法管理力度,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提升台儿庄旅游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区正处在城市转型的起步阶段,城市规划的执行严肃与否,直接关系着旅游城建设的成败。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强化措施,加大投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以来,结合古城拆迁,先后认定拆除违法建筑近9万平方米,有效遏制了漫延势头。但是,目前我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单位和居民规划意识不强,在利益驱动下,擅自翻建房屋、违法乱建房屋、私自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房屋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管理部门也存在对违法建设发现和查处不及时、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扰乱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造成城市拆迁、建设成本的增加和土地、建设资源的巨大浪费,损害广大城区居民的社会公共利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我区城市转型这一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海峡两岸交流基地、沿运经济新载体“三个定位”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结合古城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家园建设、项目建设,以前瞻的眼光编制规划,以法定的程序实施规划,以严格的监督保障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保障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住房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具备合法的国有用地批准手续,自建住宅,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枣庄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未经批准,严禁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屋行为。对已列入我区“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位于城市已开发改造的地段及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内、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城市道路或河道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建范围与城市绿地,以及河流保护用地、公路、车站、码头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严禁各类建设行为。

        (三)各居委会要切实加强本居辖区内的土地管理。不得将本居集体所有的土地或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居居民违规批划宅基地。对辖区内抢占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等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工业项目、商服项目等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均需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二)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由区城市管理局统筹管理,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进行分期分批出让,广告使用者必须按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对商铺招牌未经报建擅自设置,不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区城市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再给予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有关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统一进行清理拆除。大型户外广告招牌报建,必须提供平面位置示意图、施工图、四至图、效果图、工商部门审查意见书、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书以及有关产权证明文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规划临街商业建筑(含商住楼),其户外广告招牌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并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之一。户外广告的施工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市风貌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建筑风格、色彩、材料及立面形式必须符合城区建筑风格与色彩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道的建设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效果图。室外地面铺装、雕塑与建筑小品、户外广告与橱窗、城市道路、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建设等必须向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提供室外环境设计图、室外地面标高示意图、与邻近地面关系示意图。临街建筑物室外装修必须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建筑物的外观色彩与立面形式纳入规划验收内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已经批复的建筑物外观色彩或立面形式的,应自行改正。无法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罚。

        (四)规范建筑物使用功能。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使用功能应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功能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同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先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土地变更手续。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属违法建设,不得投入使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给区城市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严格实行批后管理。房地产开发、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必须实施红线定位、红线验线、跟踪管理和规划验收等四个步骤,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全程监控。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其中竣工验收须通知区国土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对于区国土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正在查处的未结案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工程报建后,规划放验线、规划验收与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属地镇街配合。

        (六)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具有永久实用性的建筑,不得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二年。临时项目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

        四、坚持高效能抓好城市规划执法管理

        (一)健全明确的责任体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监管到位、处置及时”的原则,密切协调配合,努力形成规划执法管理的工作合力。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门市区域的监管,运河街道办事处负责古城规划未建区域、城区背街小巷、东顺路两侧门市、辖区内的城中村等区域的监管,各镇政府负责各辖区的监管,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经济开发区管辖区的监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对违反规划行为的确认。区国土部门负责对全区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等非建设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区工商部门根据自身管理职责,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区广电局负责规划执法管理中各项宣传报道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先进经验典型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进行曝光。各责任部门直接从事规划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二)建立规划巡查报告制度。根据规划管理执法和控违工作需要,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巡查报告制度,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台账,并定期互相通报情况。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区域划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执法的日常巡查力度和密度,发现违法建设现场制止,零星违法建筑现场拆除。对正在建设或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经劝告后仍继续建设或不自行拆除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移交区城市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罚。

        (三)建立规划审批和执法工作有效衔接制度。严格执行规划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沿街(路)的重要建筑,必须经过规划审批联席会讨论审批。加强规划审批与执法工作的衔接协调,对在建工程做到规划审批管理与执法同步,定期通报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区住建局在审查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规划许可等批件的同时,须将许可批件提供给区城管局、相关镇街、开发区等有关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调查,并于巡查当日函告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要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将规划部门意见函告区城管局,区城管局依据区住建局函告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规划部门依法认定可以调整、变更规划许可的,由区城管局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处罚后,规划部门方可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对违法建设作出拆除决定的,应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限期强制拆除。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配合,协调联动,保证城市规划建设有序进行。国土部门要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对违法用地提出处理意见;在处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必须停止办理与违法行为人有关项目或事项的所有手续,不得为违法建设发放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承接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其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同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消防验收。同时,建立联合强拆机制,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强拆预案,形成稳妥、固定的强拆模式,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拆除,进一步保持和加强对违法建设拆除的高压态势。

        五、加强对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规划执法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定期组织研究决定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核城市规划建设重大方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执法与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城市建设的长远目标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度,把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宣传教育。以“古城重建、文明先行”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宣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城市文明公约,进一步健全完善区、镇街、村居三级宣传网络,深入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

        (三)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妨碍城市交通、破坏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规组织拆除。对违法建设超过责任区域内住户5%(作为违法建设警戒线)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住建、城管等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区财政部门要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规划监管工作经费;区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坚持科学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不断提高服务和执法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全面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作者: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 来源:中国台儿庄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