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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枣庄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2015年1月1日实施奖励 救助和保障 献给见义勇为的你 我市日前出台了《枣庄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做出了阐述,同时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保护救助、经费保障等内容分别予以规定,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我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市)综治办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向区(市)综治办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民或组织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要自行为发生之日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同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办法》指出,对因见义勇为造成身体伤残,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见义勇为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相应职责范围,分别进行伤残鉴定,并由鉴定单位或批准机关按照规定发给残疾人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同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能扣减其工资、降级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可适当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因见义勇为牺牲、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升学等,在同等条件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机构当予以照顾。(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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