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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孔明灯”属于易燃物品,其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汽油站、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上,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所有者要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工商、公安、城市管理、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较大事故的,由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各镇(街)、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五、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区工商局:0632-6611761,区公安分局:0632-6611516,区安监局:0632-6628900,区城市管理局:0632-6669600。
2015年2月27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上一篇:台儿庄区环城生态走廊银杏大道工程开工建设[ 02-28 ]下一篇:古城台儿庄:新型工业化助推经济科学发展[ 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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