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试行)》和《台儿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条 专题询问时,询问的主要内容:(一)议题所涉及工作的法律依据、政策支持、主要实绩、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实际效果以及要达到的目标;(二)工作中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情况;(三)工作中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其他监督的有关情况;(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有关程序征集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开展专题询问10日前告知有关机关。
第八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常务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担任组长,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为成员,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题询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视察或调研。调研组可以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市、区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副主任或会议召集人主持;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员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一般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书面答复,也可以在会后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询问经有关机关负责人员回答后,询问人和其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员回答。
第十三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和专题询问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函告受询问对象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也可作为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重要参考。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询问事项落实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特别是对受询问对象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实行重点督办,并要求其在三个月内将落实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反馈审议意见书的办理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选择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继续跟踪监督。对落实办理不力、不到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对询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实不清楚的,可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及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委,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