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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函】台儿庄:规范酒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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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酒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酒类生产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必须取得主体经营资格

    酒类生产者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酒类销售者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办理《仅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相关备案手续。

    二、必须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

    酒类生产者、散装酒经营者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

    三、必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购进产品或原料的许可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采购酒类或生产原料、添加剂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酒类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生产、销售标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内容的酒类产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

    五、禁止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

    (一)不得将购进酒类产品对外宣称为自主生产,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不得实施傍名牌、打擦边球、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政府、政协、人大、军队等党政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误导营销。

    (四)不得虚假标注年份酒、洞藏老酒等,利用低端白酒冒充高端白酒虚假宣传营销,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利用红色资源等违法营销。

    (五)不得以“特供酒”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

    请广大群众对酒类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作者: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 来源:台儿庄发布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