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刘博雅):
枣庄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恐吓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博雅、栗楷、高志同组成,由刘博雅担任审判长,由郭凤仪担任书记员作法庭记录。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艺菲、陈欣茹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xx委托,枣庄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苏青、吴然然出庭为被告人xx辩护。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xx:听清。
——这是枣庄三十九中的同学们在旁听了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判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后,模拟法庭审判的情景,在审理一桩恐吓敲诈勒索案。刘博雅同学穿上法官服,俨然就是一名严明公正的审判长,书记员、陪审员、检察员、律师、被告人个个像模像样,审判程序有条不紊:公诉人公诉、法庭调查、法庭举证、法庭辩论、法庭辩护、休庭合议、判决闭庭。
5月20日上午,同学们走进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深刻体会到了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违法就要受到惩罚;生动直观的接受了一次交通法规教育,遵守交通法规既是保护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通过旁听审案过程,亲身感受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随后,同学们还参观了少年审判庭,听取了圆桌审判的相关知识。
枣庄三十九中是“全国中小学普法教育先进单位”,多年来,一直重视校园安全教育、学法守法教育,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理念,邀请法制专家定期来校宣讲法律知识,举办“法制校园讲座”,以提高同学们学法懂法意识;走出去,到检察院观看普法宣传图片、展板,到法院旁听审案,以增强同学们的守法用法能力。(龚义涛 李明)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