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办法(试行)
(2017年8月29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加快依法治区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听取和审议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双管部门有关事项办理落实的情况,使用测评票或电子表决器进行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
第三条 需要评议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区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办理情况;
(六)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视察工作意见、执法检查意见,应在会议闭会后或视察、执法检查结束后7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按程序报批行文,通知“一府两院”办理,同时送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条 “一府两院”自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视察工作意见、执法检查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在代表建议交办后,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室。相关办事机构、人代室收到并初审后,及时报送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因特殊原因没有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要向主任会议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接到“一府两院”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在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根据主任会议安排,承办单位在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书面报告落实办理情况,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报告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语言精练、数据准确,报告时长不超过5分钟。常委会会议5天前,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将评议的主要内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采用无记名的电子票决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即时公布。
第七条 评议等次的划分。获得测评“满意”票数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以上(不含70%)者为满意,本次会议通过;获得“不满意”票数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30%以上(含30%)者为不满意,本次会议不予通过;其他为基本满意。
第八条 评议结果的处理。评议结果在台儿庄人大网、台儿庄人大微信公众号通报,向社会公开。
被评议为基本满意的,针对存在的问题,由被评议单位进一步整改,直至整改落实到位(一般情况下,在2个月后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整改情况汇报),并在台儿庄人大网、台儿庄人大微信公众号通报。
被评议为不满意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安排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再次接受评议。如仍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将对其启动质询程序;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科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一府两院”办理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互通情况,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