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全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我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台发改字〔20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未取得资质从事物业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擅自制定并收取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自立收费项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行为;
(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收取不合理的转供电费用,及按照预付费标准(0.9185元/度)收取转供电费用,但不按期多退少补的行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擅自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电信专业经营单位因宽带接入、基站建设与维护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所收取的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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