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通告为切实做好我区文物保护工作,避免地下文物在基本建设和生产活动中被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通告如下: 一、占地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按法定流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 三、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区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文物。 五、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台儿庄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30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上一篇:台儿庄城区将全面启动集中供热[ 11-11 ]下一篇:台儿庄:刘晓璐到张山子镇调研指导主题教育工作(图)[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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