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经营行为提醒告知 (附典型案例)关于规范五一假期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广大市场经营主体: 五一临近,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持续提升城市美誉度、吸引力,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经营者义务,切实落实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使用等安全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坚持公平交易。依法明码标价,规范定价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在标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严禁任何经营主体私自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广场、商业街区、景区及周边等区域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强行拦车揽客、停车乱收费、尾随兜售、欺客宰客、强迫消费以及其它损害旅游形象的行为。 四、注重化解消费纠纷。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增强主人翁意识,重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及时、积极处置消费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台儿庄区旅游环境规范提升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案例一 春运期间,邵某某在汽车站附近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获,被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案例二 春运期间,栗某某在运河大道王晁公交站附近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听单过程中被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获,被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三 春运期间,有群众在抖音发布视频反映某餐饮经营单位经营过期变质食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饭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涉嫌存在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将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对其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四 春运期间,杜某某在运河大道与台中路口西侧附近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获,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案例五 春运期间,多人在古城周边利用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经现场执法,分别对10余名当事人的擅自载客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上一篇:台儿庄区“苔花朵朵”志愿服务助力文明旅游主题活动启动(图)[ 04-29 ]下一篇:【公告】台儿庄大战纪念馆 :“五一”至“十一”黄金假期延长…[ 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