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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曝光】台儿庄区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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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域范围内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要求,2024年,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20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例1: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木庄村张豹商店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08月06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木庄村张豹商店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木庄村张豹商店所有商品均未标示价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对上次提出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内所有商品仍未标示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的商品未标示价格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案件来源于日常监管,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了认真检查,明码标价是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只有加强明码标价监管,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案例2:台儿庄区林乔装卸场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2024年7月31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儿庄区林乔装卸场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45咨询单,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检查组对台儿庄区林乔装卸场收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5月9日至6月11日,车辆(鲁*****)停放在台儿庄区林乔装卸场期间,当事人违规收取货物看管费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处理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政府对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力维护了市场规则和政策文件的权威性。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消费者因不合理的货物看管费而增加经济负担。让消费者在使用停车场时更加放心,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度。

    案例3:台儿庄区悦家联华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31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儿庄区悦家联华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61.3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9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部署,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儿庄区悦家联华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入口楼梯东侧整提摆放销售的10提“太寚香橙”橙味汽水上内容标识,与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汽水上“大窑”注册商标近似,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4月12日起,从峄城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标注“太寚香橙”的橙味汽水进行销售,该汽水瓶身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太寚香橙”,与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所生产、销售的类似饮料瓶身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大窑橙诺”字形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本案执法人员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震慑违法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作者: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