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近日,枣庄市政府下发《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并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为3612369。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枣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六部局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为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五、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六部局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六、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市、区(市)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举报电话:3612369 (吕斌) 枣庄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上一篇:国内知名学者李海洋阿訇来古城台儿庄讲学(图)[ 05-28 ]下一篇:平安产险台儿庄支公司拾金不昧 获客户好评[ 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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