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台儿庄:一男子游戏厅内开设赌场 被判拘役去年,台儿庄个体工商户程某某,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内,放置斗地主机、捕鱼机、泡泡龙等赌博机14台,供他人赌博。近日,法院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8月21日,台儿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博罪,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2013年初到2013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内,防治斗地主机、捕鱼机、泡泡龙等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经鉴定,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单机总数量为十四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捕鱼机一台,斗地主机六台、泡泡龙机二台。(李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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