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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13〕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创造省内领先的营商环境,增创提速转型、跨越发展新优势,打造西部经济隆起带转型升级高地,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1.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凡是上级明令取消或没有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省内其它市没有保留的,一律不予保留;凡是市、区(市)两级均有审批权限的,一律下放到区(市)审批;凡是市权范围内的产业投资项目,哪一级投资由哪一级审批。本次改革共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30项,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78项,调整(转变管理方式)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5项,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10项。建立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数据库,实行统一编码、动态管理。凡新增市级行政许可事项,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核准备案,方可纳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各区(市)也要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依法公布。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2.简化行政许可前置申报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时效。凡是没有法规依据或者与行政审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需要提交申请报告或申请书的,一律简化为“申请表”;内容相似的申报材料一律合并。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要简化1/3以上,年底前完成简化工作。取消部门内部无实质内容的审批把关和签批环节。仅需书面审查的,要即时办结;一般事项实行一审一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现场勘验、集体论证等特别程序的,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办结率要达到70%以上,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压减60%以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3.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结合上级要求,改革现有“先主管部门审批、后工商登记”的做法,商事主体可凭个人有效证件先行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商事主体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市工商局负责落实)

      4.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实现行政许可事项100%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部门对窗口100%授权,做到“一名领导分管、一个科室履职、一个窗口对外、一枚公章签印”。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也要全部纳入各级“中心”办理;因场地限制等无法进入“中心”的,由部门设立专门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加挂“分中心”牌子,纳入统一监管。2014年上半年前,设立市交警车管、港航、出入境、公积金、社会保险五个市级“分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5.加快形成“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市、区(市)两级“中心”统一更名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居)设立便民服务站。加强政务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使用内部网上办件系统的部门年底前要开通与市“中心”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接口,做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2014年上半年建成市、区(市)两级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审批、两级联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二、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6.整合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办事环节,实行审批流程整合、提前介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收费后置、限时办结。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分别由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不超过140个工作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建设网络平台并负责组织实施)

      7.实行前期联合会审勘验。项目前期会审和现场勘验由“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实行部门缺席默认制;联合会审和勘验实施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再单独进行勘验。监察部门负责前期会审和现场勘验的监督工作,对工作不力造成延误的,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监察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8.实行全程无偿代办。对外来重点投资项目和各级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由招商主体和招商主管部门负责代办项目审批手续,相关审批职能部门予以帮办、协办。对前置条件不符合的项目,代办单位应积极指导业主备齐要件;相关审批职能部门窗口要提前介入,提供咨询服务;“中心”要设立咨询和帮办服务窗口,协调督促项目代办工作。(市招商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其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9.全面清理和整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照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目录,凡国家和省明令取消、暂停或没有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和暂停;年底前完成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

      10.压减涉企收费项目。凡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省内及周边地区保持最低。对因收费标准降低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市财政予以支持。涉企社会团体只准收取合理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

      11.实行收费公开。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涉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和备案制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会费,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各类涉企执收单位要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格式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的范围、标准和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12.清理规范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相关联的中介服务组织。重点清理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将行政职能转交中介组织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中介组织兼职或通过其它方式在中介组织领取报酬,以及其它需要清理的中介服务组织。(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13. 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部门脱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已设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分类转企改制;已改制脱钩的中介机构和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14.放开中介机构准入市场。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进入我市,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2014年上半年前,全市范围内同一经营类别的中介机构要达到3家以上;达不到规定数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或对现有的中介机构进行拆分。除法律规定的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以备案等方式变相设置中介机构入市许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15.在市“中心”设立中介集中服务区。择优选取资质高、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含外地驻枣中介机构)进驻“中心”开展业务;涉及企业“可研、环评、安评、能评、雷评、震评、水评、图审”等中介组织,每类应不少于3家进入“中心”,凡达不到3家或引入的中介组织不能承诺办理时限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外地中介组织开展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16.出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中介机构信息数据库、行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重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记录结果的运用,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予以处罚并通报、曝光。各中介机构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经营。(市物价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五、深化政务公开

      17.市和各区(市)政府自今年起,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公共政策发布平台,每年向社会发布行政职权目录,集中公开、及时更新各类政策信息。建立行政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制度,及时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活动的履职尽责情况。加大公共资源、财政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完善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逐步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和各类标准信息免费查询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18.建立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推进行政处罚、资金监管等网上公开运行,实行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电子监察。部门尚未自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直接利用市网上政务平台操作;部门已自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要实时向市网上政务平台传送关键数据。(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19.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快推进市行政处罚权网络系统普及应用,在对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事项在网上公布。年底前实现市和区(市)级行政处罚网上运行,全部行政处罚事项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20.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集中统一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采矿权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要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实施意见并负责落实)

      六、优化发展环境

      21.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帮扶支持力度,对纳入省、市重点的项目,在规划、用地、环境容量、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

      22.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创新金融产品,扩大基层信贷审批权限,加大新增信贷投放力度。健全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利率之外不得附加任何收费和贷款限制条款。对政策支持和引入保险或担保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利率优惠,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领域,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落实)

      2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不利于市场竞争、阻碍生产要素流动的文件。(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24.严格控制和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及各类节庆活动。对需要投入财政资金的评比达标表彰实行目录管理,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开展。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或举办节庆活动为名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工出资。(市人社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5.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重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客运物流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市)分别选择1-2个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开展整治行动,着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建材、通讯产品、汽车配件、日化用品等关系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26.建立涉企案件的报告、沟通、协调、查办及诉讼监督机制。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经济园区驻地开展治安环境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影响公平竞争的非法行为,维护稳定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落实)

      27.加强诚信建设。尽快编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逐步建立信用基础性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框架。加强商务信用监管,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制定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规范,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试点。(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8.深入开展“百千百”评议活动,搞好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对不同类别的被评议对象,按照其职责和服务范围,创新评议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设置并不断扩大评议主体。对连续两次排在后10名的被评议科室,对其科室负责人采取待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措施,对科室所属部门给予效能告诫。(市监察局负责落实)

      29.建立网络监察制度,加强对重点涉企审批服务岗位工作效能的实时监督。加大对审批窗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效能监察力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过程、实绩和效果的综合考评。实行举报、查处、约谈、诫免、办结反馈制度,严肃查处破坏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市里每半年通报一次案件查处情况;对连续两次被举报并查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直至诫免。(市监察局负责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

      30.成立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涉企收费、清理中介组织、效能监察督导四个工作组。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职责落实。对完成任务目标、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授予“优化营商环境奖”;对完不成任务目标、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予以严肃处理。各区(市)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作者: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 来源:枣庄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