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文化经济融合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了包括推进载体建设、加大财税支持、保障规划用地、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人才支撑等5个方面、27条保障措施,为枣庄文化经济融合发展“护航”。>>一张图读懂枣庄市加快文化经济融合发展实施意见
推进载体建设
1.培育壮大企业主体。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经营模式,提高竞争实力。发展壮大国有文化企业,发挥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发展重点民营文化企业,提升天穹文化传媒集团、洪海光电集团等建设水平和发展能力。大力培育中小微文化企业,鼓励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路子。每年评选表彰“十佳文化企业”。
2.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带动全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推进文体中心、图书大厦、天穹文化创意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枣庄千水星动漫制作有限公司等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做好《百年中兴》《名扬四海》等重点影视剧、戏剧摄制编排。每年遴选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后劲足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3.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挥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和产业孵化作用。加快推进鲁南科教文化创新示范区、台儿庄古城国家级文化产业园、银光文化创意产业园等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完善园区管理和扶持政策,增强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和产业项目入驻,提高文化产业园区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4.积极搭建文化产业发展要素平台。统筹推进文化金融服务平台、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版权交易平台、大数据产业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公共服务云平台、多媒体综合服务平台和文化消费服务平台等平台建设,为文化产业发展开拓更大空间。
加大财税支持
5.强化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每年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新兴业态和骨干文化企业发展。各区(市)也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6.探索合作设立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文化领域。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按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8.经认定的国家、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动漫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0.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缴纳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对纳税有困难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13.对文化企业参加经审定的境外展会或境内国际性展会的,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的,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保障规划用地
14.将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文化产业项目,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15.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结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16.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企业的,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拓宽融资渠道
17.加快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条、上下游文化资源,探索知识产权、版权、收费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艺术品、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多种质押贷款方式。
18.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授信审批机制,适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对评价较好的文化企业,设立包括贷款、保函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在内的综合授信额度,在贷款利率、用款计划等方面给予优惠。
19.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积极发展为文化产业服务的专业性担保机构。
20.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鼓励其进入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发行、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主导行业。
21.以资本为纽带,引导我市文化企业与其他地市大型上市文化企业对接,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进行整合并购,或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实现资源集聚、协同发展。
22.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在沪深主板上市,或在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实行分类奖励。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首发上市,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境内创业板首发上市,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高于1亿元人民币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市或将募集资金75%以上投到我市的,由市财政按照相应上市板块首发上市标准进行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强化人才支撑
23.加快大学城建设,利用枣庄学院、枣庄职业(技师)学院、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等高校资源,加强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和文化产业所需人才培养。
24.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支持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聘请、引进文化创意方面的高级人才或专业团队。符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每名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每名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学科(学术)带头人,每名给予科研补助资金30万元,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泰山学者”后,再一次性发放补助100万元。项目立项、居留落户、医疗保健等方面,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予以落实保障。
25.推荐我市文化领域领军人才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各类人才评选,在职称评定、参与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对文化产业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26.对齐鲁文化之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年10000元。
27.对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企业和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带头人、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进行奖励。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