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于易燃物品,其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油气站、电力设施、通讯设备、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上,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所有者要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质监、公安、安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对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所在区(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及时制止和举报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工商局:12315,市质监局:12365,市公安局:3656110,市安监局:12350,市城市管理局:3199909。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