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策群力的完美结晶——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立法综述(二)2012年2月,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苗传华等26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中指出:台儿庄古城是运河文化的典型代表、全国首个文化遗址公园、全国首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蕴含巨大价值,产生了广泛影响,加强古城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在经过深入论证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中,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至此,古城保护管理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为推动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市成立了精干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先后召开16次座谈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古城经营业户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先后进行了40多次修改。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省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先后8次来到我市,对台儿庄古城进行深入调研,详细听取情况汇报,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进行沟通交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对古城保护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严谨的论证。 一部条例的制定,涉及到多部法律、多个部门,细致繁琐,工作量极大。省法制办会同省文物、住建、财政、环保、工商、文化等多个部门,共同商讨,征求意见,从一点一滴入手,不厌其烦,对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副主任张礼春介绍,为了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条例,省法制办还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我市人大、市政府有关人员,赶赴丽江、平遥、大同、凤凰等多地古城,实地考察学习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所用。 今年6月,省法制办在充分征求吸纳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省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以我国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借鉴了山西、云南、四川等省在古城保护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古城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约定,并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4个多月后,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征介绍:“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在山东省内具有强制性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条例的制定,为古城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张孝平)
(古城台儿庄网要闻部编辑) 上一篇:【图文】台儿庄区港航物流中心进港航道及通用泊位工程开工建设[ 12-23 ]下一篇: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立法综述(一)[ 12-23 ]
|